申 請 須 知 | ||
區別 / 類別 | 申請人入葬應具備之條件 | 申請人入葬應檢附之文件 |
退 役 |
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者: 1. 生前曾獲頒勛章。 2. 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支領退休俸者。 |
1. 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。 2.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 3. 退伍令正本及影本乙份。 4. 申請人(家屬或親友)及保證人(家屬或親友)之私章及身份證(正影本各乙份),委託葬儀社辦理者,需檢附委託書,受委託人需攜帶身份證。 5. 勛章證書、退休俸支領憑證、服役滿十年有效證明(其中一項可)正本及影本乙份。 6. 火葬許可證正本乙份。 |
軍 人 配 偶 |
1. 已安厝於忠靈殿人員之配偶。 2. 合於安厝條件之國軍官兵其配偶如先於官兵亡故,得先行申請安厝(但已安厝他處之配偶,需待官兵過世後始可同官兵一併遷入)。 |
1. 附現役或退役符合安厝條件之證書文件正本及影本乙份。 2. 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。 3.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 4. 申請人(家屬或親友)及保證人(家屬或親友)之私章及身份證(正影本各乙份),委託葬儀社辦理者,需檢附委託書,受委託人需攜帶身份證。 5. 火葬許可證正本乙份。 |
備註:
1. 若故者為自裁、亡因不明、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他玷辱軍人榮譽等情形者,不得申請安厝國軍忠靈殿。
2. 申請安厝須於故者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,檢具相關資料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提出申請核定,逾期不予受理。
各地軍人公墓只須具備榮民身份即可,請攜帶死亡證明書,榮民證,申請人身份證,申請人印章,火化許可證辦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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